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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院直接認定「召妓」 致中反被倒打

聯合 更新日期:2010/11/16 15:35 記者吳志雲/特稿

前總統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因被報導召妓疑雲一事,控告壹傳媒等侵權案,高雄地方法院上午宣判,判決結果不但駁回陳致中請求,同時在判決理由,罕見的直接認定陳致中「確有召妓」;法界人士認為,在類似案中,如果法院要判告訴人敗訴,通常會從反面論述,例如壹週刊已有善盡查證義務…等,像高雄地院法官選擇「單刀直入」,直接切入問題核心,認定「陳致中召妓」的情形比較少見,這項判決內容肯定會令外界、甚至法界,相當意外。

 

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不同,民事案件的勝負,在於告訴人的舉證,一般而言,法院在「處理」類似案件時,通常會視告訴人的舉證事由和證據,來決定告訴及求償內容是否有理,如此一來,即使將案件駁回,通常也不會傷到告訴人。

 

不過,高雄地院上午的判決,直接從「陳致中是否召妓」的「事實認定」來處理本案,等於是一切讓事實來說話,由於判決結果,法官幾乎認定「陳致中召妓」,如此一來,在本案中,告人的陳致中,反而被倒打一耙,判決結果不但判陳致中「敗訴」,也重重的傷了陳致中,難怪陳致中在第一時間反擊說,「太離譜」、「無法接受如此的判決。」

 

就事論事,高雄地院的判決結果和理由,固有其選擇和道理,外界無法置喙;不過,以陳致中的身分(市議員候選人、扁子等)、目前五都選前的時機等各項因素來看,一般而言,法院過去在處理類似案件時,大都會避開以此方式論事用法。

 

例如,高雄地院在本判決中即曾引最高法院有關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,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保障的判決等,其實,這些理由,再加上壹週刊在此報導中,已負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等,即可支持判決結果。但法官捨此不為,仍直接認定「陳致中是否召妓」,上午宣判後,一定有人認為,法官具道德勇氣,勇於認事;但絕對也會有人認為,民事法官的認定是「撈過界了」,雖然判決出爐,但恐怕仍是信者恆信,不信者,還是不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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